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其中,在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方面,《办法》指出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5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质效,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应用嵌入到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有效捕捉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突出强调数据加总能力建设、新产品评估要求,有效评估和处理重大收购和资产剥离等业务对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监管方式和监管要求。《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