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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信息来源: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4-22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2025-009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概述

根据财政部2024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的通知》(财会〔202424)(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明确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本公司自通知印发之日(2024126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8号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18号》的要求,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采用以上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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